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五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从事有关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有关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
职称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
医药企业单位。
五、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
专科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专科分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并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聘任。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证书;也可向受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申请,经省级医学会常务理
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本会备案。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会员
1. 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 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和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1)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与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专科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专科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
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审批其入会的省级分会或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